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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投资中的欺诈风险防范策略

王峰 王潜 中伦视界 2022-03-20


财富管理始终贯穿着财富创造——财富守成——财富再创造这一生态命脉,“创造财富”是财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了实业投资外,通过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途径实现资产配置和筹划逐步成为主流的财富管理方式。


而在财富投资中,确保资产安全是最为基本的准则。


事实上,为了保证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投资者和财富管理人在投资前都会从商业规律和法规政策变动两个角度考虑市场性风险,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然而,在中国当前的投资环境中,除商业经营层面的风险外,欺诈风险也正悄然演化为财富管理的致命威胁。


何去何从:财富投资中的欺诈风险

“爆雷”和“跑路”是专属中国投资市场的反常现象。


近年来,在中国各大投资领域,均频繁曝出欺诈危机事件,并且欺诈手段也如出一辙,都是通过在项目背景、增信措施以及资金用途上进行虚假陈述而诈骗投资者钱款。而在欺诈危机爆发后,被投资方或资产管理方往往选择一跑了之。当然,在大部分的危机事件中,尽管投资进程中已经出现了风险信号,但是投资者,甚至是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都没有察觉欺诈风险,并持续性的投入资金;直到投资后期发现被投资方跑路,或者被投资方完全丧失资金能力时,才意识到欺诈的存在。但此时,“欺诈”已经从风险变成了现实侵害。


事实上,投资欺诈已经不是个案,而是全球投资领域面临的普遍风险。


根据美国知名风险咨询公司Kroll最新的全球反欺诈调研,全球的投资欺诈发生率为84%,并且因投资欺诈而遭受的损失占全球收入的5%。而在中国,投资欺诈的发生率为86%,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中国被标示为投资欺诈的高风险国家。


欺诈风险普遍存在,但令人遗憾的是,投资者在制定财富管理计划时,却十分容易忽视潜在的欺诈风险信号,最终酿成一起又一起欺诈“灰犀牛事件”——危机普遍存在,却从未被重视的大概率风险事件——并且,这些欺诈风险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后续维权的困境。


束手无措:财富救济的痛点

在绝大多数投资欺诈事件中,风险爆发往往意味着被投资对象已无力偿还资金,那么此时,投资者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看,维护财产权利的途径有很多,包括民事诉讼、仲裁,甚至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寻求刑事解决途径。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权利救济效果却并不理想。


例如,当被投资对象违约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获得财产救济。但是,当担保方和欺诈者事先已经相互串通,甚至担保方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是由欺诈者自行虚构担保主体时,各类抵押、保证等增信措施将全然失效。


又如,当被投资对象已经将资产全部转移时,即使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获胜,但在执行阶段,也难以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


再如,当权利人欲通过刑事控告追究欺诈者责任时,又往往因为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的准备不符合法律标准,而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刑事立案。


在这种权利救济困境中,除了法律层面的专业要求外,更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由于前期缺乏对风险线索的关注和追踪,因此在后期危机应对上,就容易出现“措手不及”,最终造成维权失败的结果。遭受欺诈却束手无措,这无疑是财富管理者面临的最为尴尬的局面。


攻守兼修:投资反欺诈策略

从1919年意大利商人查尔斯·庞兹创造“庞氏骗局”,到2008年美国投资管理专家伯纳德·麦道夫的“麦道夫骗局”被揭露,再到近期中国各大资产管理平台频发的欺诈爆雷案件,这些危机事件寓示着,无论投资的时间和空间发生何种改变,反欺诈应当始终被视为投资风险防范的重要目标之一。


事实上,在欺诈危机爆发后,当我们回头重新审视案件中的欺诈方法时,就会发现,其实骗术并没有那么高明,欺诈线索始终是有章可循。这样,我们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在事前构建起完善的投资反欺诈方案。


在具体操作层面,自投前项目谈判,到项目审查,再到资金流程监管及资产退出,每一个流程都对应着专门的反欺诈要点。这其中,诸如反欺诈尽职调查、反欺诈交易架构设计、反欺诈资金监管方案、欺诈风险警报机制等措施,都是确保投资者准确评估欺诈风险的有力保障。


当然,除了有效识别欺诈风险外,在投资过程中还应当做好财产追踪及交易痕迹保护工作,并根据事件状态的变化,及时确定争议解决方案,分别在民事、刑事以及民刑交叉解决路径中做好充分准备,一旦风险事件出现,投资者可以在第一时间主动出击,维护资产安全。


在财富投资中,只有始终贯穿着欺诈信号识别、欺诈风险控制、欺诈危机应对这一系列的反欺诈风险防控方案,才能有效的甄别并解决欺诈风险,确保财富配置和资产管理在健康、安全的投资生态环境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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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峰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合规/政府监管,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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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王潜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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